专利纠纷调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局受理专利纠纷调处范围:
(一)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进行调解或处理。
(二)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赔偿数额;
(2)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
(3)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4)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案件;
(5)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为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案件。
对上述第(5)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请求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调处程序:

一、立案受理范围
应当事人请求,本局可以立案受理以下专利纠纷:
(一)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处理。
(二)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2、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3、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4、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但是应当在该专利权被授予后提出。
二、请求调处专利纠纷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局请求调处专利纠纷:
(一)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
(三)被请求人所在地在赣州行政区域内;
(四)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请求调处专利纠纷的书面格式要求
当事人需提供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供副本,请求书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三)请求调处的具体要求、事实依据和理由及相关证据。
四、专利纠纷调处程序
(一)本局收到调处专利纠纷的请求书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书面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本局立案受理专利纠纷调处请求后,应在10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并要求被请求人在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在指定的期限内举证。
(三)本局受理专利纠纷案件后,应设立调处纠纷案件的合议组,合议组成员必须是3人或3人以上的单数。
对于案情较为简单、争议不大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四)调处专利纠纷案件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
3、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纠纷的公正处理。
(五)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本局中止处理并提交无效宣告请求的相关文件。
本局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六)专利纠纷调处人员在调处纠纷时,应认真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请求书、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需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证据材料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地提供,协助进行调查。对于应当保密的证据,案件承办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七)本局调处专利纠纷需要进行口头审理时,应当在3日前让当事人知道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其自动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其缺席处理。
(八)本局调处专利纠纷时,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各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九)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请求人撤回请求的,应制作裁定书。
(十)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对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本局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2、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3、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4、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5、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本局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请求人对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六、处理决定的执行
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后,侵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调处时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本局立案受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一般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处理工作并结案,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的,经本局研究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 对其它由本局调解的专利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我局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意见的,由本局制作调解书并送达;经两次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依法予以销案。调解其它专利纠纷的期限比照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期限执行。
调处申请表格
请求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请求书原件一式两份(若请求人为个人,需签名;若请求人为单位,需加盖公章)。
(2) 请求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请求人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除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外,还应当提交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请求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件,请求人为专利权继承人的,除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其合法继承专利权的公证文件; (上述材料均可提交复印件)
请求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其提交的法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书等证据材料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若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3)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所涉专利权的专利说明书和最近一次缴纳年费的收据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4)能够证明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书面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